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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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美華 | 董事 | 3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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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9/20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112年10月27日會同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及警政署保七總隊稽查貴公司,發現貴公司於110年9月1日與晨x經濟循環有限公司簽訂委託清除合約書,委託晨x公司清運D-0299廢塑膠混合物,合約書未載明送往何處處理,惟查晨x公司於旨揭時間至今皆未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是貴公司未依規定委託合法清運業者清除事業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40-113-09003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新和路一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1/18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2日協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約詢貴公司負責人,發現貴公司將廢棄物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回收業者清除及個人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 | 40-106-010128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新和路一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