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18 , 07: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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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洪春水
統一編號
13033784
成立日期
2002/02/27
資本額
11,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11,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宜蘭縣羅東鎮羅莊里天祥路116號1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洪春水 董事長 2.00%
呂蓉云 董事 9.00%
呂育純 董事 14.00%
廖數美 監察人 37.77%
營業項目
  • 砂石採取(060014)
  • 未分類砂、石採取及其他礦業(060099)
  • 預拌混凝土製造(233200)
  • 磚瓦批發(461213)
  • 公司歷程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洪春水
    2012/10/16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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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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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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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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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給付票款
    2006
  • 發還擔保金
    2009
  • 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2012
  • 停止執行
    2011
  • 拍賣抵押物
    2015 2016
  • 債務人異議之訴
    2012 2014 2015 2016
  • 確定訴訟費用額
    2018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水污染 2020/01/06 宜蘭縣 NT$60,000 該公司(作業地點: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1108-1、1108-5及1108-6等3筆地號)從事砂石洗選加工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土石加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108)年9月17日稽查,查獲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未依領有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操作(作業廢水可逕由T01-01初級沉澱池直達T01-03慢混池),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30-109-010003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一一○八之一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四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五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六地號
    水污染 2019/06/25 宜蘭縣 NT$180,000 貴公司(作業地點: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1108-1、1108-4、1108-5、1108-6地號等4筆土地)從事砂石洗選加工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土石加工業),惟貴公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過程中產生之污泥未依規定妥善貯存,任意放置於作業場所之空地;又查貴公司廢水處理設備多處破裂損壞(如快混池及慢混池之攪拌機、混凝沉澱池及污泥曬乾床之槽體等),均未依核定登記事項運作,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1月27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上述行為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30-108-060004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一一○八之一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四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五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六地號
    固定空污 2019/04/01 宜蘭縣 NT$300,000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25日及同年11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原料土石方堆置範圍超出場區西北側隔離綠帶周界外,與本府92年1月22日審查通過之「東來欣砂石碎解洗選加工場環境影響說明書」書件內容不符,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查該越界堆置之土地地號為南澳鄉澳花段1115地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另該公司雖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惟該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編號:M01)現場物料堆置超出許可範圍,與上揭操作許可內容不符,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該公司同時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辦理。(經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罰鍰為10萬至2,000萬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之罰鍰為30萬至150萬元)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新臺幣30萬元整。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20-108-040002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一一○八之一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四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五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六地號
    環境影響評估 2017/07/17 宜蘭縣 NT$300,000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之「東來欣砂石碎解洗選加工場」原料土石堆置區規模範圍約40000立方公尺(超過原環評書件內容記載原料土石堆置場長、寬、高分別為80、20、5公尺之規模),且覆蓋隔離綠帶,堆置範圍超出隔離綠帶外,與本府92年1月22日審查通過之「東來欣砂石碎解洗選加工場環境影響說明書」書件內容不符,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之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24日派員查獲屬實,核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10-106-070001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一一○八之一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四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五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六地號
    環境影響評估 2011/07/29 宜蘭縣 NT$300,000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10-100-070001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一一○八之一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四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五地號,澳花段一一○八之六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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