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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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2/08/04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11年6月17日派員至大樹區洲仔段750、753、755、756、763、764、768地號土地查察,上開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貯存區(部分使用)零星堆置廢汽車輛共計約五十輛;另查大樹區興山段863、865~868、871、872地號土地(部分使用)有堆置拆解後之廢車殼及各類廢車零件,顯見台端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但並未向本局辦理登記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 | 45-111-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福安路四七○號六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7/12/14 | 高雄市 | NT$60,000 | 經本局派員稽查貴行現場,發現場內堆置廢汽車、引擎、傳動軸、廢輪胎、廢車殼、廢鉛蓄電池及二手零件等物品,且貴行並未向本局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1-106-1206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福安路四七○號六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