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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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燕 | 董事 | 6.67%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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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7/11/30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06年8月28日至貴公司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經查貴公司從事機械設備製造業,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之事業定義,惟貴公司製程產生之廢棄物(包含廢鐵、廢銅、廢鋁)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前開廢棄物貯存區亦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及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6-11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工明路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