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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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1/04/27 | 臺中市 | NT$200,000 | 本局於109年12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承租之臺中市龍井區忠和段1701-000及1702-000地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設有8座土石砂堆置區,其量測體積合計達5,162.75 m3,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次堆置體積3,000 m3以上之堆置場作業程序規模,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0-04003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屯區太和路一段二二五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21/03/24 | 臺中市 | NT$150,000 | 查本局於109年11月12日11時30分派員抵達貴公司位於臺中市龍井區堆置場稽查,貴公司於該地從事土石破碎作業屬砂石處理業(具砂石處理程序),現場經查涉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記4點缺失。(二)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場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舖設厚度不足,記4點缺失。(三)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未依規定設置,記10點缺失。綜上,貴公司之堆置場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記18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0-03005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 臺中市北屯區太和路一段二二五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19/03/13 | 臺中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08-03002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屯區太和路一段二二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