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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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聰 | 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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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2/10/12 | 臺南市 | NT$5,000 | 本案於111年8月10日在本市安南區安吉路二段與台江大道二段交接口執行目視判煙稽查,認定貴商號所有84年4月出廠(第2期車)的K*B-5532號自用大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1年9月16日前到檢,因故申請並經本局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11年10月3日,該車輛於111年9月29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柳營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5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21-111-10015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8條第2項及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佃西里公學路四段一二六巷一三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