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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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8/11/27 | 臺北市 | NT$300,000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鍋爐設施程序,排放硫氧化物,經煙道排氣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二氧化硫實測校正值:114ppm;排放標準:50ppm);污染程度A=3.0,危害程度B=1.0,污染特性C=1)(受測污染源:E001、煙道編號:P00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臺北市鍋爐設施程序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第4條 | 20-107-1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臺北市鍋爐設施程序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一六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