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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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2/05/17 | 彰化縣 | NT$100,000 | 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中,查M01製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操作許可證天然氣燃料許可核准用量為34.060仟立方公尺/年,經查貴公司109年度及110年度M01製程天然氣燃料使用量分別為63.936仟立方公尺及78.894仟立方公尺,惟天然氣燃料使用量已逾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5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彰和路三段五七○、五七二號 |
水污染 | 2021/04/27 | 彰化縣 | NT$1,326,000 | 稽查時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4.5(放流水標準6-9)、水溫39.8度(攝氏38度以下,5-9月)及化學需氧量176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稽查過程發現大門左側一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正排廢粉紫色廢水,經往上游巡查發現該廢水來源係廢水單元集合井(1)輸送管線破裂,致槽內作業廢水經由破裂管線流入廠內雨水道,再疏漏至周界外地面水體,惟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10-04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及第28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彰和路三段五七○、五七二號 |
水污染 | 2020/09/22 | 彰化縣 | NT$116,500 | 貴公司浮除槽下方管線破損及位於地下之調整池與雨水溝間牆壁破損致作業廢水疏漏至槽體旁之廠區雨水道後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9-09001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彰和路三段五七○、五七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