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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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卿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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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19/09/24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鉻酸)」核可文件(證號:055-03-J0343),含量95至100%W/W,有效期間至112年5月24日,運作行為:使用、貯存。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8月2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於108年7月3日向上游「巨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三氧化鉻(鉻酸)」95至100%W/W共計150公斤,7月9日、15日、23日、31日各使用25公斤(另8月6日、14日各使用25公斤),現場結餘量0公斤與運作紀錄相符;惟貴公司未能於108年8月10日前完成前一個月(108年7月份)之申報紀錄,屬有紀錄未申報行為,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34-108-090003 |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大坡里四之二號 |
水污染 | 2016/06/27 | 桃園市 | NT$168,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5-06005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大坡里四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3/09/27 | 桃園市 | NT$1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2-09004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大坡里四之二號 | |
水污染 | 2013/08/16 | 桃園市 | NT$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2-08002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大坡里四號 | |
水污染 | 2010/11/04 | 桃園市 | NT$10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099-11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 | 桃園市新屋區大坡里四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0/10/06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099-10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桃園市新屋區大坡里四之二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0/10/06 | 桃園市 | NT$60,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099-10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2項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裁處。 | 桃園市新屋區大坡里四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