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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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5/07/28 | 新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從事銅鑄造製造程序(M01),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22**-**號),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獲現場旋風分離器(編號:A001)未開啟,與許可證登載之收集方式規定不符,核屬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7002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芝區楓子林三七之五號 |
固定空污 | 2023/04/07 | 新北市 | NT$320,000 | 貴公司從事銅金屬鑄造作業,製程使用非鐵金屬銅錠為原料,經熔解爐(坩鍋爐)加熱至熔點液化,再澆入翻砂進行成型作業製造機械零組件,經查廠內熔解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以上,且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12-04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新北市三芝區楓子林三七之五號 |
固定空污 | 2023/04/07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從事銅金屬鑄造作業,製程使用非鐵金屬銅錠為原料,經熔解爐(坩鍋爐)加熱至熔點液化,再澆入翻砂進行成型作業製造機械零組件,經查廠內熔解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以上,且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12-04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芝區楓子林三七之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