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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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12/15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代理人代理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至106年10月15日已屆滿3個月,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30-106-12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3條第1項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佛壇里興南街四五五號 |
水污染 | 2013/05/31 | 臺南市 | NT$8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05003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佛壇里興南街四五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