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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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10/15 | 臺中市 | NT$480,000 | 本局於113年6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現場為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製程流程略為:原料(塑膠粒)→吹出成型→成品(塑膠製品),依貴公司提供112年原物料產品報表,塑膠粒用量為1,064 公噸/年,屬環境部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惟貴公司未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10002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合利街一五巷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