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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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8/10/26 | 彰化縣 | NT$164,000 | 查102年至104年污泥產生量無記錄;102年-107年污泥暫存量無記錄;慢混池之加藥量polymer未按次紀錄。查鉻系還原槽加藥機未啟動,且該槽體儀表板讀數顯示pH為3.58,與核准登記值2~3不符,氧化還原電位為67mv,與核准登記值200~250MV不符;砂濾塔閥門未正常啟用,致廢水處理流程繞過砂濾塔,與核准登記之廢水處理流程不符;製程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鉻粉、銨粉、脫脂劑、草酸、小蘇打及大蘇打;水量計測設施為電磁式,與核准登記之螺旋式不相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7-100015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以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以及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 | 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德街四八九巷一、二號 |
水污染 | 2018/10/08 | 彰化縣 | NT$154,000 | 查貴公司鉻系還原槽加藥機未啟動,且該槽體儀表板讀數顯示pH為3.58,與核准登記值2~3不符,氧化還原電位為67mv,與核准登記值200~250MV不符;砂濾塔閥門未正常啟用,致廢水處理流程繞過砂濾塔,與核准登記之廢水處理流程不符;製程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鉻粉、銨粉、脫脂劑、草酸、小蘇打及大蘇打。另查水量計測設施為電磁式,與核准登記之螺旋式不相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7-100006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德街四八九巷一、二號 |
水污染 | 2018/10/08 | 彰化縣 | NT$0 | 查獲貴公司利用手動開關、延時器及計時器等方式,控制原廢水經原水池所私設專管連通至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後之放流管,繞過核准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逕由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7日至8月29日期間,共執行9次放流水採樣查證,檢測結果有害重金屬總鉻均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107年5月31日有害重金屬總鉻濃度高達82.4mg/L(放流水標準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0.2倍,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行為;貴公司於偵訊中亦坦承以裝設之暗管繞流排放未經妥善處理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水;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貴公司放流水排放承受水體上、下游及放流口下方採驗底泥,檢測結果放流口底泥鉻濃度為80.8mg/kg,顯高於上、下游底泥,足證為長期繞流排放累積所致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07-100007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上開違法事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6、7款所稱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命令停工(廢水產生製程)並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 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德街四八九巷一、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12/02 | 彰化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4-11004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德街四八九巷一、二號 | |
水污染 | 2014/08/05 | 彰化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3-08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德街四八九巷一、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