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水污染 | 2022/03/01 | 高雄市 | NT$198,000 | 1.本局派員於110年4月27日至貴公司洋洋加油站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處採樣放流水,經檢測化驗後『水質樣品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懸浮固體濃度檢驗值為206 mg/L(法規限值為5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2.經查貴公司洋洋加油站(原本領有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間:105年6月29日至109年10月20日)未申請許可變更暨展延,已屬未領有許可文件之事業,即逕行排放事業廢水,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 30-110-10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二路一五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