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 |
2024/10/15 |
臺南市 |
NT$264,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4月2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蒸氣鍋爐洩放廢水及洗滌器廢水由管線排入廢水處理設施酸洗廢水調整池(T01-01-6),與許可登載鍋爐洩放廢水及洗滌器廢水之流向及水質水量不符;另使用活性碳粉加入快混池、pH調整池、混凝膠凝池等處理設施,惟許可並無登載活性碳粉使用量。上述事項未依許可證登載事項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10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8/05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8月23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經勾稽貴公司111年7月至112年6月期間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發現廢氣處理程序(000004)之自來水(360001)之逐月使用量均申報為0.5公噸,惟比對該廠提供之A001洗滌塔112年6月份操作紀錄表,記錄洗滌液更換日期為112年6月1日及112年6月15日,洗滌液更換量為1公噸,前述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8月23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經勾稽貴公司111年7月至112年6月期間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發現廢氣處理程序(000004)之自來水(360001)之逐月使用量均申報為0.5公噸,惟比對該廠提供之A001洗滌塔112年6月份操作紀錄表,記錄洗滌液更換日期為112年6月1日及112年6月15日,洗滌液更換量為1公噸,前述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08000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8/05 |
臺南市 |
NT$12,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4月23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現場貴公司表示約2至3星期更換活性碳吸附裝置(T01-07)之活性碳粒,惟查核其112年3月至113年3月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申報情形,並未正確申報廢活性碳產出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080008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水污染 |
2024/05/02 |
臺南市 |
NT$118,800 |
貴公司屬電鍍業,前於112年8月23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至112年12月20日(本局同意展延至113年2月13日),本局於113年2月20日派員前往複查,於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採取水樣,檢測結果:氰系廢水調整池(T01-01-1)懸浮固體檢測值58.5mg/L(許可登載50 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60mg/L(許可登載250 mg/L)、銅檢測值754mg/L(許可登載6 mg/L)、鋅檢測值93.6mg/L(許可登載10 mg/L)、鎳檢測值175mg/L(許可登載4 mg/L)、氰化物檢測值469mg/L(許可登載60 mg/L),仍與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數值最大值不符。酸洗廢水調整池(T01-01-6)銅檢測值4 mg/L(許可登載2 mg/L)、鋅檢測值2.7mg/L(許可登載0.35 mg/L)、鎳檢測值137mg/L(許可登載1.3 mg/L)、氰化物檢測值1.2mg/L(許可登載1 mg/L),仍與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數值最大值不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30-113-05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及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固定空污 |
2024/02/27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管制編號:D3201516)領有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174-02號),經本局112年12月13日派員進行微型感測器告警名單許可符合度稽查作業,是日貴公司M01製程正常運作中,經查現場發現其M01程序之鍍銅區(E014)許可證記載鍍銅槽為2槽,現場為3槽、鍍三元合金槽(E024) 記載為1槽,現場為2槽、另有發現現場新增一處人工酸洗區,故與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經本局於113年2月2日再派員至現場稽查確認貴公司於113年1月23日提出陳述意見中說明有關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之E024鍍三元合金之槽體數量為1槽、E014鍍銅區之鍍銅槽數量為2槽,與M01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之電鍍槽數量相符,此部分為陳述有理由。另查於原M01程序操作許可證之申請文書資料照片中之酸洗作業區(E010)為以人工酸洗作業方式為5塑膠桶槽,惟當日稽查發現酸洗作業區(E010)新增採用機械酸洗作業方式有2槽、人工酸洗作業方式為3桶槽,已與原申請資料不符,故本部分為無理由。是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上開缺失有稽查單可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20-113-02001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水污染 |
2024/01/11 |
臺南市 |
NT$105,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於112年8月23日執行督察,現場查核時發現:1.T01-01-1氰系廢水調整池經採樣結果:懸浮固體723 mg/L(限值50 mg/L)、化學需氧量1400 mg/L(限值250 mg/L)、氨氮308 mg/L(限值150 mg/L)、銅444 mg/L(限值6 mg/L)、鋅96.4 mg/L(限值10 mg/L)、鎳84.6 mg/L(限值4 mg/L)、鉛2.62 mg/L(限值0.2 mg/L)、氰化物1050 mg/L(限值60 mg/L)、六價鉻<0.75(限值ND)、pH值9.2(限值4~9);T01-01-6酸洗廢水調整池經採樣結果:懸浮固體800 mg/L(限值100 mg/L)、化學需氧量1080 mg/L(限值250 mg/L)、銅6.91 mg/L(限值2 mg/L)、鋅6.18 mg/L(限值0.35 mg/L)、鎳109 mg/L(限值1.3 mg/L)、鉛0.557 mg/L(限值0.06 mg/L)、鎘<0.02(限值ND)、六價鉻<0.01(限值ND)、氰化物0.1 mg/L(限值ND),上述原廢水水質項目數值超過許可登載限值。2.另貴公司112年5月至7月廢水產生量分別為1241、1112、1191CMD,依許可證登載每公噸廢水需使用0.001~0.1公斤重金屬捕集劑,惟皆未添加使用,其水措之方法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不同。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30-113-01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水污染 |
2016/08/15 |
臺南市 |
NT$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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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5-08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暨附表三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水污染 |
2015/07/22 |
臺南市 |
NT$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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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4-070029 |
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水污染 |
2014/03/14 |
臺南市 |
NT$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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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3-03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水污染 |
2011/11/04 |
臺南市 |
NT$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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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0-11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1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水污染 |
2010/11/09 |
臺南市 |
NT$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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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099-11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裁處。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