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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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2/11/25 | 高雄市 | NT$672,000 | 案係本局派員於111年9月29日至貴公司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834 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1-11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田尾里中山路一段六一六號 |
水污染 | 2020/05/18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水簡排字第01361-01號),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11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 | 30-109-05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田尾里中山路一段六一六號 |
水污染 | 2017/03/06 | 高雄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藥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6年1月12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9.0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6-03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田尾里中山路一段六一六號 |
水污染 | 2014/08/28 | 高雄市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3-08002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田尾里中山路一段六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