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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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華 | 監察人 | 25.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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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 | 2017/05/18 | 桃園市 | NT$100,000 | 106年5月2日前往現場針對工程施工階段查核應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查核結果:(1)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未符合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記缺失4點。(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未符合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記缺失4點。(3)裸露地表:營建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未符合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記缺失10點。(5)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未符合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記缺失4點。以上共計22點缺失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6-050006 | 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大同里楊新北路二三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