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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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松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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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5/03/18 | 花蓮縣 | NT$100,000 | 依貴公司(000堆置場)之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261-00號)其內容之規定:原料(砂石混合物) 112年總計達超過容許值10%。產品(一般建築用砂) 112年總計超過容許值10%。產品(碎石) 112年總計超過容許值10%。112年排放量超過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2條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3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民孝里華東三二之二九號 |
水污染 | 2024/03/19 | 花蓮縣 | NT$10,000 | 經查,貴業因專責人員離職,依規需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113年1月29日)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廢(污)水處理人員之核定設置。惟經現場查核,貴業迄今尚未申請設置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30-113-03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民孝里華東三二之二九號 |
固定空污 | 2014/04/14 | 花蓮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3-04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民孝里華東三二之二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