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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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玉麟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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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5/08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13年2月26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查核,發現貴公司臺南廠112年收受廢棄物再利用聯單共31筆,惟其中有14筆未於30日內完成廢棄物再利用作業,是貴公司未依規定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40-113-05002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新生北路三段五六巷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11/13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6日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以產業用料名義,向國外進口「其他塑膠之廢料、剝削及屑片」,將其予以押出成型為塑膠粒,惟貴公司未通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即逕行再利用。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40-107-11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新生北路三段五六巷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11/13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6日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以產業用料名義,向國外進口「其他塑膠之廢料、剝削及屑片」,將其予以押出成型為塑膠粒,即逕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惟貴公司出具之營運紀錄中,未紀錄再利用完成日期。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 40-107-11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新生北路三段五六巷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5/14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於107年02月10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台南廠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台南廠未依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清除、處理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逕由本局東山區清潔隊垃圾車進行清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07-05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審酌其違規情形應受責難程度,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新生北路三段五六巷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6/08/18 | 臺南市 | NT$6,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5-0801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新生北路三段五六巷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