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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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偉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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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5/05/05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3月7日10時5分派員至本市鳥松區忠義路168-11號稽查,貴公司從事資源回收業(廢鐵),稽查時該址正以機具(如怪手等)進行廢鐵篩選及分類,且分類後產生之廢棄物未依規定委託清除處理,而丟棄於本局清潔隊垃圾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40-114-05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鐵道街六七一號 |
一般廢棄物 | 2025/04/07 | 高雄市 | NT$124,5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3月7日10時5分派員至本市鳥松區忠義路168-11號稽查,貴公司從事資源回收業(廢鐵回收),稽查時該址正以機具(如怪手等)進行廢鐵回收篩選、分類,且分類後產生之廢棄物未依規定委託清除處理,而分批每月一次丟於本局轄區清潔隊垃圾車,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處分,惟本案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裁處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 41-114-0403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裁處。 | 高雄市苓雅區鐵道街六七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10/18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於113年10月14日派員至本市鳥松區忠義路168-11號查察,發現貴公司現場收受廢鐵、廢鋼惟查未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10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鐵道街六七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10/18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於113年10月14日派員至本市鳥松區忠義路168-11號查察,發現貴公司逕自收受廢鐵、廢鋼未依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10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鐵道街六七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