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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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琮瑋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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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11/17 | 桃園市 | NT$6,000 | 該公司收受事業產生之廢塑膠,於該址進行破碎,並販賣作為塑膠粒原料,屬再利用行為,惟該公司未於營運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11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工一路一五○巷七七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1/29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全興廠位於本縣伸港鄉溪底村興工路40號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前於108年04月12日歇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16日至鼎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自108年2月18日至3月14日止有一批2千餘噸廢塑膠混合物係委由鼎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處理,並經貴公司負責人王○○於108年10月16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說明中區督察大隊108年5月16日督察紀錄所載之2千餘噸廢塑膠混合物確為貴公司產出及所有,惟貴公司將其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廠外(地址:苗栗縣通霄鎮五北里五北126之3號),未依規定記錄清除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等,經中區督察大隊於108年10月16日督察確認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 | 40-108-11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源埤里嘉佃路四三八巷建二○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1/07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於本縣伸港鄉溪底村興工路40號設廠,製程以廢塑膠為原料→第一次洗選→粉碎→第二次洗選→脫水製造成塑膠製品(塑膠片),惟收受廢塑膠進行再利用作業,未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尚不符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即進行廢塑膠之再利用作業,經本局107年10月30日現場稽查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0-108-01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興工路四○號 |
水污染 | 2018/12/11 | 彰化縣 | NT$60,000 | 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而逕行將廠內作業清洗廢水排放於公共雨水道。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120059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命令全部停工並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興工路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31 | 宜蘭縣 | NT$6,00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7-10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興工路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6/20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於本縣伸港鄉溪底村興工路40號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生產塑膠片。製程流程略以廢塑膠為原料→第一次洗選→粉碎機粉碎→第二次洗選→脫水機脫水→塑膠片(成品),經查貴公司自107年5月即從事廢塑膠再利用,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通過再利用者登記檢核,即逕行從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案經本局107年6月1日查證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7-06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興工路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