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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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5/23 | 宜蘭縣 | NT$6,000 | 未於次週星期五前以網路連線方式向審驗機關報備其系統資料回傳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9條 | 44-113-05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里農權路九五號五樓 |
移動污染 | 2018/11/05 | 宜蘭縣 | NT$5,000 | 車輛排氣超過法定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21-107-11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里農權路九五號五樓 |
移動污染 | 2017/07/12 | 宜蘭縣 | NT$20,000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3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01.01.01後出廠之黑煙(不透光率)標準0.6m-1)超過排放標準2倍者(1.7m-1(含)以上),每次新臺幣2萬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5條之規定裁處。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6-070013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3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01.01.01後出廠之黑煙(不透光率)標準0.6m-1)超過排放標準2倍者(1.7m-1(含)以上),每次新臺幣2萬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5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里農權路九五號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