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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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02/09 | 彰化縣 | NT$60,000 | 於原廢(污)水(WM01)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5,130mg/L,已逾原核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所載原廢(污)水水質項目數值(懸浮固體濃度為3,500mg/L),未依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2-02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仁川路三六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5/26 | 彰化縣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承租廠房附近空地(本縣和美鎮大霞段99地號)貯存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惟該貯存位置與貴公司所提報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1-05005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仁川路三六二號 |
水污染 | 2020/11/02 | 彰化縣 | NT$80,000 |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未依規定設置放流口,直接混流後於最終放流口排放於地面水體,另於最終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39.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 mg/L)0.32倍)、現場使用自來水未登載於許可證(文件)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 | 30-109-11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仁川路三六二號 |
水污染 | 2017/10/01 | 彰化縣 | NT$63,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4月18日派員稽查並於採樣點送驗,檢測結果鋅11.5mg/L超過最大限值(5mg/L)1.3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 30-106-10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仁川路三六二號 |
水污染 | 2016/03/03 | 彰化縣 | NT$1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5-03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仁川路三六二號 | |
水污染 | 2015/02/16 | 彰化縣 | NT$2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4-02002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仁川路三六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