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 |
2025/04/30 |
高雄市 |
NT$55,500 |
一、貴場清洗場區地面污染物,因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導致場區作業廢水溢流至場區內雨水溝流出場外。二、查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流量計,未依規定逐日記錄正確讀值(113年6月至12月及114年1月3月)。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
30-114-04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6條、第6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水污染 |
2024/12/05 |
高雄市 |
NT$60,000 |
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於放流口處(D01)採樣水樣1組樣品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SS)150mg/L(標準限值為80mg/L)、化學需氧量(COD)185mg/L(標準限值為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 |
30-113-12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5條、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1/03/17 |
高雄市 |
NT$390,000 |
因民眾屢次陳情於貴場周界外常聞到異味,本局於110年2月5日14時05分至貴場採集煙道編號P001排放口進行氣味之判定,發現污染源係因貴場內進行屠宰作業程序製程使用肉鴨等及松膠原料,於屠宰作業區進行放血、燙毛、脫毛、而後開胸,操作各步驟均會產生異味污染物,尤其是上膠區作業時,異味污染物雖經洗滌塔防制設備收集處理,仍有部份生物氣膠異味經由煙道排放口逸散至廠房外,污染空氣,本局稽查人員於編號P001煙道排放口以採樣袋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結果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2320,已逾該煙道高度9.3公尺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1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10-03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及違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水污染 |
2020/07/06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於109年5月15日派員至台端放流口處採取廢(污)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99.2 mg/L(標準限值:8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9-07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0/04/23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係民眾屢次陳情於貴公司周界外常聞到異味,本局於109年3月13日貴公司周界外下風處進行氣味之判定,發現污染源係因貴公司廠內進行屠宰作業程序製程使用肉鴨等及松膠原料,於屠宰作業區進行放血、燙毛、脫毛、而後開胸,操作各步驟均多少會產生異味污染物,犬其是上膠區作業時,異味污染物雖經洗滌塔防制設備收集處理,仍有部份松膠異味逸散至廠房外,污染空氣,本局稽查人員於周界外均聞有此異味,遂於貴公司周界外( 湖內大排溝(東方路752巷2號旁產業道路,即廠房東偏北方)以採樣袋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結果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45,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農業區)3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9-04003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水污染 |
2019/11/08 |
高雄市 |
NT$78,000 |
本局派員於108年4月19日及108年4月29日至貴公司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108年4月19日懸浮固體濃度為185mg/L(標準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濃度251mg/L(標準限值:150mg/L)及108年4月29日懸浮固體濃度為119mg/L(標準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濃度224mg/L(標準限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11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8/10/17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場於本市湖內區東方路612巷72號從事屠宰作業程序,經本局接獲人民陳情,遂派員於107年4月19日16時17分至貴場稽查,於周界外聞到明顯燃燒鴨毛異味,嗣進入場內查核,發現場內正進行鴨毛脫蠟作業且產生之味道與場外味道相同,經查核為貴場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水洗塔有臨時跳脫致鴨毛脫蠟作業異味未經有效收集及處理,直接逸散於空氣中(含周界外),前述行為已造成空氣污染之事實,依行政法從新從輕原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20-107-10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5/09/23 |
高雄市 |
NT$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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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4-09003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水污染 |
2015/02/11 |
高雄市 |
NT$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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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
30-104-02003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01/29 |
高雄市 |
NT$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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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40-104-01002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59、61及63號規定,各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5/01/09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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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
20-104-01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水污染 |
2014/10/07 |
高雄市 |
NT$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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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30-103-10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水污染 |
2014/10/07 |
高雄市 |
NT$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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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3-10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