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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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3/27 | 臺南市 | NT$60,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10月4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大多數黑色有害污泥(A-8801)與棕色無機性污泥(D-0902)以太空包盛裝共同放置於廠區2樓,少部分放置於廠區1樓後方,皆未將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 | 40-113-03004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水污染 | 2023/06/17 | 臺南市 | NT$124,2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限期於112年3月23日完成改善在案,貴公司以112年3月21日鑫字第1120131001號函報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12年3月27日派員複查,於貴公司原廢水收集設施氰系抽水站(T01-1)採取水樣一組,檢測結果:鋅檢驗值330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鋅最大值248mg/L;原廢水收集設施油水分離池(T02-1)採取水樣一組,檢測結果:鋅檢測值307 mg/L、鎳檢測值0.276mg/L、總鉻檢測值2.76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鋅最大值256mg/L、鎳最大值0.17mg/L、總鉻最大值1.76mg/L,未依廢(污)水排放許可登載內容之範圍值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30-112-06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及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水污染 | 2023/02/06 | 臺南市 | NT$189,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經處理單元過濾池(T01-15)處理後,設有未經許可之管限及閥門,致廢水可直接連結放流管至放流口排放,而繞過處理單元活性碳吸附裝置(T01-16);原廢水收集設施氰系抽水站(T01-1)之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鋅825毫克/公升,惟許可登載範圍:鋅100至248毫克/公升;原廢水收集設施油水分離池(T02-1)之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鋅2﹐630毫克/公升、鎳0.32毫克/公升、總鉻4.39毫克/公升,惟許可登載範圍:鋅100至256毫克/公升、鎳0.05至0.17毫克/公升、總鉻0.6至1.76毫克/公升。上述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情事。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2-02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水污染 | 2023/02/06 | 臺南市 | NT$22,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油水分離池(T02-1)設備之2台油水分離機損壞已久,無維修紀錄。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 | 30-112-02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水污染 | 2022/01/07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11月4日派員督查發現,未依規定記錄液位、攪拌機轉速、排泥量、濾速、表面溢流率,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11-01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固定空污 | 2021/12/23 | 臺南市 | NT$100,000 | 該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11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其空污防制設備含1座洗滌塔(A001),處理後經由排放管道P001排出,督察當時,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作業中,其洗滌塔(A001)運作中,經洗滌器後洗滌液pH值為6.58(許可規定應大於6),惟監測儀錶之洗滌流率計為330 L/min(許可規定為135至270 L/min),貴公司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20-110-12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水污染 | 2010/12/07 | 臺南市 | NT$60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099-12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
水污染 | 2010/06/23 | 臺南市 | NT$8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099-06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