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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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韋利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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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4/23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衛生管理科108年8月5日及108年9月3日派員至本市大寮區中庄里立德路656之2號稽查,發現該址堆置貝克空桶及50加侖廢鐵桶(空桶),貴公司陳○○108年10月15日至局表示,上開廢棄物係向事業收受,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19號),惟未核准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9-04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附表三項次三之污染程度(一)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一段一七三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8/14 | 高雄市 | NT$12,000 | 查該公司業已出售該車輛並辦理過戶,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前依相關規定辦理清除許可證車輛變更事宜,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6-08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處新台幣12,000元(整)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一段一七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