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 |
2023/02/07 |
高雄市 |
NT$24,000 |
查「美家園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清除車輛(KEH-9088)於111年4月24日8時43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由該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夾雜粉狀廢棄物傾卸於垃圾貯坑,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之廢棄物,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本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三項第(七)款規定,貴公司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2-02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三八號二○樓之五 |
事業廢棄物 |
2022/10/17 |
高雄市 |
NT$24,000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小港廠)111年4月24日10時34分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00企業行」清運車輛(00B-7000),自貴公司所載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及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至該廠處理,其夾雜粉狀廢棄物(含輕質粉塵或易飛揚飄散之粉狀物) 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該廠認定為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上開廢棄物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1-10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5/20 |
高雄市 |
NT$24,000 |
「善星企業有限司」清除車輛(KEF-8793)於111年4月9日14時21分清運貴場之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及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場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1-05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附表3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水污染 |
2020/03/12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所屬綠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領有經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之每月收集洗車台產生之廢水進入沉砂池處理之水量、每月沉砂池最高液面距沉砂池四周池頂之高度,及其量測方法及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之維護狀況、收集初期降雨量進入沉砂池處理之水量等相關資料,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4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
30-109-03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三八號二○樓之五 |
事業廢棄物 |
2018/07/04 |
高雄市 |
NT$18,000 |
案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三中隊通知,本局107年4月18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該隊人員至「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綠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聯合稽查,發現現場近路口處堆置廢紅泥(代碼:D-2499),該堆後端則為黃褐色之營建混合物(代碼:R-0503),據貴事業羅瑜翔表示,堆置物來源係「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9號」,惟查貴事業再利用登記檢核項目中,並無上開廢紅泥(代碼:D-2499),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7-07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號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09/08 |
高雄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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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4-09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09/08 |
高雄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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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4-09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固定空污 |
2015/01/29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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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20-104-01003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01/29 |
高雄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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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4-01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01/29 |
高雄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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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4-01003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固定空污 |
2014/10/29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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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20-103-10003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三八號二○樓之五 |
一般廢棄物 |
2014/08/19 |
高雄市 |
NT$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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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3-08167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三八號二○樓之五 |
固定空污 |
2013/07/04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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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20-102-07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2/11/20 |
高雄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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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 |
40-101-11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
固定空污 |
2012/01/05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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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20-101-01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及第8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五地號,灣勢段五之一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