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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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村 | 董事 | 3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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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污染 | 2024/07/09 | 臺南市 | NT$20,000 | 本局於113年5月23日派員執行臺南市政府「健身中心聯合查核計畫」,發現貴公司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未依規定每月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一台之維護紀錄表所記錄之維護日期僅有111年3月31日、7月5日、9月23日及12月14日),並作成維護紀錄揭示(現場僅揭示108至111年之維護紀錄表)。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 | 31-113-070002 | 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暨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23條第1款暨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項次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中山路七八八號 |
室內空氣品質 | 2020/07/27 | 臺南市 | NT$20,000 | 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號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運動健身場所之定義,應於設立(正式營運)日起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貴公司未依規定訂定前揭計畫及設置專責人員,經本局108年11月29日環空字第1080129363號函限期於109年1月16日前改善完成,貴公司依規定申請展延,經本局109年1月31日環空字第1090006032號函、109年4月22日環空字第1090040952號函核定延長至109年6月30日止。本局於109年7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惟貴公司仍未於改善期限內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1項 | 24-109-070001 |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1項、第3項暨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7條、第19條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三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中山路七八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