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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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賢 | 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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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2/03/09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商號所有88年3月出廠的D7-7*56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10月15日行經本市安南區台江大道二段721號對面,經本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判煙稽查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0年11月19日前完成改善,貴商號因故申請4次展延並經本局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11年2月22日,貴商號檢測期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8條第1項第2款 | 21-111-03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北區文元里中華北路二段八五巷五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9/03/29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商號所有85年7月出廠(第2期車)的419-**號自用大貨車,於108年3月25日行經本市新市區民生路與道爺路路口,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2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08-0301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北區文元里中華北路二段八五巷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