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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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8/09/14 | 高雄市 | NT$180,000 | 經查貴公司製程為將清潔劑原料(椰子油醇聚醚硫酸鈉鹽及十二烷基苯磺酸等主成份)混合調勻後,經由設備分裝後裝箱販售,上開製程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化工作(7.清潔用品製造業),稽查當時貴公司大門前排水溝內排水管線正在排放事業廢水,人員於現場立即採集水樣乙組並拍照及錄影存證,經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555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36.5 mg/L(標準限值為10 mg/L),前述兩項水質項目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另貴公司亦未領有相關環保許可文件,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7-09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一一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