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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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5/13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22日至本市大溪區大溪中庄下崁福正宮勘查,目視溝渠見得有油污漂浮情形,循水路至上游沿線巡視,發現大溪區大鶯路177巷68號之繼煌豆腐店為油污來源。本府環境保護局隨即至廠內勘查,該址係從事食品製造業,查廠內重油鍋爐因操作不慎,導致重油由重油貯槽上方溢流至廠內溝渠,經廠內溝渠續流至後方沉澱槽,再由沉澱槽溢流至廠外溝渠,再經由廠外溝渠流至十三張圳續流至承受水體大漢溪,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大漢溪)。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3-05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里大鶯路一七七巷六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04 | 桃園市 | NT$12,000 |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大鶯路177巷68號經營繼煌豆腐店,本局前於109年5月29日派員稽查,查獲臺端向營建裝潢收受之廢木材(板)作為燃料,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並限期至109年6月28日17前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9年6月29日派員前往複查,臺端仍未於限改期限內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3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里大鶯路一七七巷六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10/27 | 桃園市 | NT$6,000 |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大鶯路177巷68號經營繼煌豆腐店,從事食品製造業(豆類製品製造業),本局於109年5月29日派員稽查,查獲臺端向營建裝潢收受之廢木材(板)作為燃料,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未具備再利用資格及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從事廢木材(板)作為燃料之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告發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10004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里大鶯路一七七巷六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