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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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10/14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15日16時0分前往該址排水幹線查察,發現水面有明顯油污情事,巡線往上游巡查,發現台端於該址從事汽車保養作業,於廠區後方地面有油污累積,並流入該排水幹線,經現場人員表示係作業時清洗器具及零件之油污累積並排出,造成污染,再查台端之廠房係位於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3-10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光明路二段七五九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