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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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1/02/05 | 桃園市 | NT$240,000 | 貴事業於110年1月21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玻璃纖維粉貨物一批共3只貨櫃計73,425.5KGM至泰國(報單編號:AA//10/277/W0008),經環保署於110年1月26日派員會同基隆關、裕昌物流有限公司代表等人員協助查驗,前述報單貨物為玻璃纖維粉、玻璃纖維碎片(部分含有金屬碎片),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10-02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廣興里廣明路五八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