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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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存 | 董事 | 0.07%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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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0/08/06 | 花蓮縣 | NT$108,000 | 旨揭案係本縣環境保護局於去(108)年7月16日函知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訂定之事業,請貴公司於同(108)年7月31日前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貴公司於同(108)年7月31日來函謂:「有關本公司...並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範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法措施計畫之事業...照。」,惟經查貴公司仍屬水污法之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再於同(108)年8月22日函請貴公司提供相關資料,俾利辦理後續事宜,惟未獲回應,本縣環境保護局又於同(108)年11月8日函請貴公司於同(108)年11月25日前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貴公司於同(108)年11月12日來函謂:「有關本公司依促參法...並非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範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法措施計畫之事業...照。」,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於同(108)年11月15日來函知會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鯉魚潭..經查位屬花蓮縣荖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開發行為不得污染水源..。」,本縣環境保護局又於同(108)年11月21日函知貴公司於同(108)年11月25日前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惟該公司未於期限內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之申請,本府於本(109)年7月1日請貴公司依上開事項提出陳述意見,貴公司於同(109)年7月6日提出陳述意見謂:「本公司依促參法所承攬...煩請照查!」,惟本縣環境保護局已積極輔導多次,且於去(108)年7月16日函貴公司應辦理相關許可文件,違反事實明確。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9-07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壽豐鄉池南村池南路二段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