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6/28 | 臺中市 | NT$12,000 | 一、案經本局於112年2月9日15時28分派員前往本市沙鹿區稽查,發現堆置營建土石方(約100立方米)夾雜廢棄物,續經本局於112年2月14日15時40分再次派員前往該址並依「營建混合物混雜適用行政處分原則」判定為營建混合物,合先敘明。二、續經本局於112年2月17日16時整請貴公司人員蕭章傑至本局 三股辦公室協助調查後,本局調查事實分述如下:(一)貴公司人○○與土地共有人謝金標於112年2月1日簽訂 同意書存放鹿峰西段767之5等地號工程開挖地下室之土方,惟不得傾倒廢棄物。(二)貴公司進行地下室開挖後產出之營建混合物於112年2月8日自行載運前往於該址處暫置。三、有關貴公司於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自行清除營建混合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6003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裁處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鹿峰里中山路六七一之五號一樓 |
水污染 | 2019/08/28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義和段189-6地號等26筆土地施作金帝堡建設有限公司24戶住戶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6年7月20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8-08009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鹿峰里中山路六七一之五號一樓 |
水污染 | 2019/04/18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沙鹿區鹿寮段514-21地號等10筆施作「金帝堡建設有限公司住宅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該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8-04002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鹿峰里中山路六七一之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