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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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1/03/0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0年2月25日來函,說明位於本市鳳山區牛潮埔段1181、1182-1地號之拆除工程,領有(110)高市工務建築拆字第00037拆除執照,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逕自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3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北門里鳳仁路一八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0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0年2月25日來函,說明位於本市鳳山區牛潮埔段1181、1182-1地號之拆除工程,領有(110)高市工務建築拆字第00037拆除執照,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即逕自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3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北門里鳳仁路一八四號 |
水污染 | 2020/06/04 | 高雄市 | NT$10,000 | 本局派員於109年4月7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未每日正確記錄累計水量讀數;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前項設施為連續自動記錄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計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為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閱。」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9-06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北門里鳳仁路一八四號 |
水污染 | 2019/04/29 | 高雄市 | NT$675,000 | 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13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貴廠調理食品製造程序之作業廢水由廢水輸送溝渠溢流至雨水溝渠,並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至承受水體,於逕流廢水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69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112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04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北門里鳳仁路一八四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8/18 | 高雄市 | NT$6,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4月28日環署廢字第1060031619號函所示,發現貴廠105年7月至106年2月漏報植物性廢渣(代碼:D-0102)貯存情形;105年8月至106年2月漏報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貯存情形;另查105年8月及105年12月食品加工污泥(代碼:R-09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08003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北門里鳳仁路一八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