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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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盛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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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03/15 | 高雄市 | NT$6,000 | 「善星企業有限司」清除車輛(KEM-6999)於111年4月12日8時47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2-03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附表3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埤頂街一五五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7/08/07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6年6月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大寮區光明路1段407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該址從事廢塑膠分類作業,據貴公司李○○表示廢塑膠來源為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售予聯興資源有限公司及天辰環保有限公司,再由聯興及天辰公司轉售貴公司,惟貴公司未具再利用機構資格,即從事廢塑膠收受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40-106-08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埤頂街一五五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6/06/13 | 高雄市 | NT$1,5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 | 41-105-0614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埤頂街一五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