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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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輝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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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6/26 | 臺南市 | NT$195,000 | 本局人員於113年3月23日前往本市佳里區佳興里佳里興376-3號(禮化段509~516等地號),發現該址放置大量塑膠混合廢棄物,因遺留火種引起火災,經查為貴公司管理不當不慎引起火災,致產生異味污染物及周界目視確認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之中。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1款 | 20-113-06002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項次十七、附表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後壁區菁豐里崩埤一之六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1/20 | 臺南市 | NT$18,000 | 本局於108年9月16日派員至佳里區禮化段509、510、511、512、513、514、515、516地號會同貴公司代表勘察,發現貴公司未經檢核通過取得再利用資格,即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為塑膠原料(PP、ABS),經本局處以罰鍰並限期於108年12月26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8年12月27日派員至上述地號稽查,發現仍未將上開違規情形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0-109-01004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後壁區菁豐里崩埤一之六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0/03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於108年3月21日派員至佳里區禮化段509、510、511、512、513、514、515、516地號會同貴公司代表勘察,發現貴公司未經檢核通過取得再利用資格,即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為塑膠原料(PP、ABS),經本局處以罰鍰並限期於108年9月15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8年9月16日派員至上述地號稽查,發現仍未將上開違規情形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0-108-10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後壁區菁豐里崩埤一之六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7/15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08年3月21日派員至本市佳里區禮化段509、510、511、512、513、514、515、516地號會同貴公司代表勘查,現場發現貴公司未經檢核通過取得再利用資格,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為塑膠原料(PP、ABS)。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 40-108-07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相關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後壁區菁豐里崩埤一之六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