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李佩玲 | 董事 | 6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水污染 | 2019/01/19 | 高雄市 | NT$30,000 | 本局派員於107年2月2日前往貴公司住宅新建工程營建工地(高雄市美濃區瀰濃段75、75-1~75-9等10筆地號土地)查核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30-108-01002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美濃區瀰濃段七五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二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三地號,瀰濃段七五之四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五地號,瀰濃段七五之六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七地號,瀰濃段七五之八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九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一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二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三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四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五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六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七地號,瀰濃段七五之一八地號,瀰濃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