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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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11/16 | 新北市 | NT$49,500 | 貴公司之土石方堆(棄)置場,經測量土石方面積已逾250平方公尺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惟未於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30-112-11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二八一之三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3/09/15 | 新北市 | NT$38,500 | 貴公司之土石方堆(棄)置場,經測量土石方面積已逾250平方公尺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惟未於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30-112-09002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二八一之三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3/03/08 | 新北市 | NT$39,000 | 貴公司之土石方堆(棄)置場,經測量土石方面積已逾250平方公尺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惟未於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30-112-03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二八一之三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2/11/07 | 新北市 | NT$42,000 | 貴公司之土石方堆(棄)置場,經測量土石方面積已逾250平方公尺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惟未於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1-11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二八一之三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2/03/29 | 新北市 | NT$12,000 | 貴公司所屬場區(本市中和區國道段363地號)堆置土石方,經量測土方堆置總面積達368平方公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置(棄)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30-111-03003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二八一之三號二樓 |
固定空污 | 2022/01/27 | 新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於租賃土地上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1002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二八一之三號二樓 |
固定空污 | 2022/01/27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於租賃土地上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1002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二八一之三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