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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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水木 | 董事 | 25.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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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5/05/14 | 嘉義縣 | NT$18,000 | 本案為限期改善屆期於114年5月7日派員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現場廢棄物種類、貯存位置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不符,且將所收受之廢棄物堆置於廠房外露天貯存,且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前經本局114年3月18日嘉環廢字第1140007919號函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4年4月30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本局於114年5月7日派員複查仍未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相關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5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朴子埔一八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5/03/18 | 嘉義縣 | NT$12,000 | 本於114年2月14日派員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有以下缺失:1.現場廢棄物種類、貯存位置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不符,且將所收受之廢棄物堆置於廠房外露天貯存,且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2.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勾稽貴公司廢棄物網路申報113年11月及12月之D-0299申報質量不平衡,113年3月至6月、10月至12月R-0201申報質量不平衡。3.貴公司再利用設備顯未使用,現場廢棄物種類未符合廢棄物清理計畫允收標準,事業廢棄物來源、運作管理未符合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應停止收受廢塑膠。綜上所述,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相關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3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朴子埔一八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3/15 | 嘉義縣 | NT$6,000 | 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未依規定於每月十日(111年2月10日)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111年1月)之營運紀錄,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相關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1-03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朴子埔一八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10/13 | 嘉義縣 | NT$18,000 |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發現其製程產出之廢粉塵、廢濾網、廢棧板、廢紙、未經清洗之50加侖廢鐵容器及廢塑膠容器(貝克桶)皆未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108年8月至109年7月產品-其他未列名塑膠製品之申報產出量與再利用產品之申報生產量不符;另外貴公司向金沙山環保有限公司購買之廢電線電纜(不含銅線),未依規定上網申報營運紀錄;上述之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9-10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朴子埔一八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7/22 | 彰化縣 | NT$60,000 | 1.貴公司設籍於本縣鹿港鎮頂番里頂草路一段88巷55弄15號(統一編號:55996971),貴公司委由強盛報關有限公司於108年4月16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下稱高雄關)報運進口美國產製PVC塑膠廢料1批(報單第BC/08/213/G053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108年4月18日回覆高雄關(108)高港疑字第015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指出,貴公司進口之廢塑膠依據環保署公告屬產業用料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之要件限制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輸入、使用,惟貴公司係進口後才取得工廠資格,不符前述公告內容。2.綜上所述本案進口之塑膠廢料應屬事業廢棄物,然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即逕行輸入。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8-07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里頂草路一段八八巷五五弄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