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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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正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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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25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X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臺南市廢X清字第00X4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執行非法圍籬系統透過車牌辨識資料及列管車輛軌跡資料勾稽發現,貴公司所屬本局列管清運機具(車牌:KXT-2X18) 於113年10月22日行駛經過台6X線臺X交流道X出口時,無車輛行駛軌跡,有異常情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4-04001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二街一四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3/07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11年1月28日10時20分許派員前往本市永康區大灣段5597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KEN-0000、KEF-0000、KEF0000停放於上述土地,經查貴公司登記車輛停放位置為永康區市政段133之1地號,與申請登記之許可文件定稿本登載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03000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二街一四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0/12/04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南市廢乙清字第0034號)之清除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2月18日督察宇泰環保工程行,該工程行於108 年7月10日自永康區三民段23、24地號清除廢棄物至安南區南興段1047-1地號農地暫置,隔日7月11日再由貴公司清運至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雖有上網申報,惟未依規定申報其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申報委託單位為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惟實際委託單位應為宇泰環保工程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12000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二街一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