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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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08/14 | 嘉義縣 | NT$3,672,000 | 台端位於本縣梅山鄉之永芳紙廠,經本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廠廢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至廠外排水溝渠,經採樣送驗超過放流水標準所訂之限值,pH值11.98(限值6.0-9.0);懸浮固體116mg/L(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5,870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15,200mg/L(限值180mg/L)。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06-080002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梅山鄉過山村開元后三七之二號 |
水污染 | 2017/08/11 | 嘉義縣 | NT$60,000 | 台端位於本縣梅山鄉之永芳紙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督察結果,發現貴廠未依規定完成廢水處理許可文件變更,卻先將廢水處理設備貯水池(一)變更成用水來源地下水貯存池使用,與原核准廢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未依規定於變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6-08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梅山鄉過山村開元后三七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