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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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佩真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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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10/28 | 新北市 | NT$240,000 | 貴公司以報單 CX//13/0G5/NT346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散裝電子IC零件)1批(共6袋),經查驗檢視來貨為使用過(含破損)且效用不明之積體電路混合物(含手機攝影鏡頭模組),判定該批貨物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惟未申請核發許可文件,逕行輸入有害事業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13-10004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六五巷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8/14 | 新北市 | NT$240,000 | 貴公司於113年3月28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貨物「Flash IC」1批,報單(報單號碼:CR//13/596/N****)之貨物經環管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4月2日會同臺北關及貴公司代表至長榮空運倉儲會勘,檢視來貨為使用過(含破損)且效用不明之IC(積體電路),經環管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判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廢棄物代碼:E-0217);貴公司未依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文件,逕行輸入有害事業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 40-113-08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六五巷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