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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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田守 | 董事長 | 60.00% | 日商 MOLD-TECH Co.,Ltd. |
永田雄一 | 董事 | 60.00% | |
鄭明傑 | 董事 | 30.00% | |
鄭石金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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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5/27 | 桃園市 | NT$60,000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貯存以1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2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1年...」,貴事業為已取得桃園市政府事業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二、依據本局勾稽貴事業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中之申報資料(勾稽區間:112年1月至113年3月),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及廢酸洗液(代碼:R-2502)],於勾稽區間內無清運聯單紀錄,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已超過貯存1 年,未依規定完成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 40-113-05004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中福路二段二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