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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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根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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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01/31 | 臺南市 | NT$12,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之事業,惟經本局107年11月8日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查核,查貴公司107年1月至8月未申報原料、產品及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告發裁處在案,並限期於108年9月2日前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8年9月3日複查,貴公司仍未完成前揭缺失之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0-109-01005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港墘里民族路一三七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8/02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惟經本局107年11月8日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查核,查貴公司107年1月至8月未申報原料、產品及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8-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港墘里民族路一三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