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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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0/06/20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91年5月出廠(第3期車)的K**-896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109年3月25日行經本市仁德區中洲路367號,本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09年5月4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9年5月4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小港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6%,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09-06004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后安路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