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空污 |
2023/11/02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位於本市前鎮區建南街2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2年9月13日函報本局停止作業並陸續進行拆除,本局於112年10月13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現場設有17座儲槽相接管線已拆除(112年9月26日業已斷管及盲封),儲槽內氣體直接與大氣置換,惟貴公司執行前述儲槽清洗作業未於作業前5日通知本局,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2條第6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第一項儲槽清洗作業日前五日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2-1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2/09/20 |
高雄市 |
NT$450,000 |
本局於111年7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2個設備元件(元件編號:A06-R02:洩漏淨檢值:20,448.36ppm;元件編號:A07-R01:洩漏淨檢值:11,742.66ppm),洩漏淨檢值大於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11-09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20/10/26 |
高雄市 |
NT$5,000,000 |
貴公司於本(109)年6月29日上午3時45分至4時之間即已發生苯之洩漏事故,惟遲至同日上午6時10分始向本府消防局進行事故通報,業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再查貴公司未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實施事故應變,業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1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第1項 |
34-109-100001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1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5條第6款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8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0/10/05 |
高雄市 |
NT$450,000 |
本局前於109年8月20日至貴公司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有4個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10,000pp「編號(流體組成):1090820-T21-024(異丙醇)、1090820-T21-106(丁酮)、1090820-T21-107(丁酮)及1090820-T21-108(丙酮)」,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標準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9-10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20/09/23 |
高雄市 |
NT$60,000 |
查毒化物管理系統發現貴公司6、7月份運作紀錄,其苯任一日運作量超過1萬公噸,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貯存任一日達1萬公噸以上者,…應於貯存場所設置甲、乙級專責人員共2人以上,其中至少1人為甲級專責人員。」。然貴公司目前僅設置1名甲級專責人員,業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 |
34-109-090005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0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0/07/28 |
高雄市 |
NT$1,350,000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9年6月29日5時50分前往貴公司(地址:前鎮區建南街2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建基路上,廠區西北側,風向:偏南風),明顯可聞類似強力膠異味,並以攜帶式光離子偵測器 (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濃度為330ppm。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公司係從事石油化學品儲槽倉儲業(編號:MO1),經查於夜間交班後進行化學品儲槽轉槽作業(編號:T108泵入T207),因操作不慎,致T207槽內化學品(苯)滿溢於槽外防溢堤中,產生異味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
20-109-0700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8/11/22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前鎮區建南街2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0月8日執行稽查抽測,於M01作業程序區發現設備元件編號L-105F01及P-113F02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測值大於管制值2,000ppm(檢測值分別為8619ppm、5767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7-11004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7/11/20 |
高雄市 |
NT$100,000 |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製程設備元件編號L-113-F-01、L-113-O-01、L-113-E-01、L-201-F-01及T-207-N-01初測值分別為2,484 ppm、23,912 ppm、4,816 ppm、25,342 ppm及17,351 ppm,淨檢測值皆大於2,000 ppm。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6-110030 |
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5/10/23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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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04-10004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4/10/24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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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3-10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