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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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2/11/18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3月24日及5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未正確申報「鋁二級冶煉程序」每月原料廢鋁與爐渣之用量、產品鋁合金錠產出量、廢棄物爐渣之產出、貯存、再利用等情形,及「廢氣處理程序」之集塵灰與廢濾袋等產出量與貯存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1-11003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三六之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11/18 | 臺南市 | NT$12,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3月24日及5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收受廢鋁再利用,惟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等,未依規定作成紀錄,且未正確申報廢鋁收受量與使用量之營運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第1款 | 40-111-11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3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三六之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2/07/29 | 臺南市 | NT$10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3月24日、5月9日至本市該公司執行督察,經查該公司領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623-01號之鋁二級冶煉程序(M01)製程,該公司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記錄每日原物料、產品數量,及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濾袋更換時間。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11-0700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三六之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30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110年3月25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現場稽查,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領有主管機關核可之再利用許可文件,可收受廢鋁進行再利用,經由鉗鍋爐、迴轉爐後再澆鑄成型,生成產品鋁合金。另貴公司再利用廢矽晶R-2411屬經濟部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第49項,惟貴公司再利用許可項目中未包含廢矽晶,逕行收受廢矽晶再利用。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10-04006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三六之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5/05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8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使用矽晶圓為原料投入冶煉程序未登載填報於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5000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三六之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5/05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8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於107年1月至9月將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及金屬冶煉爐渣(含原煉鋼出渣)(D-1201)投回製程進行再利用,惟勾稽貴公司107年1月至9月未有相關之申報紀錄,明顯未依規定正確申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5000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三六之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7/12/07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鋁二級冶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鋁二級冶煉程序(M01)現場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監測儀表集塵器壓降讀值為0cmH2O,未符合操作許可證規範在5~10cmH2O之間。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6-12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三六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