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103~104年廢鑄砂清運等1項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2/12/24 | 24255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4/19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8年10月30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108年7、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1-04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二二一號二樓之三 |
環境教育 | 2021/06/17 | 高雄市 | NT$5,000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府109年11月30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944813101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09年12月23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0-060004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二二一號二樓之三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1/14 | 高雄市 | NT$18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07年至108年期間多次清除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之廢爐碴,惟其均未依規定申報廢棄物清除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日採集現場廢爐碴1組樣品送驗分析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結果重金屬之鎘、銅、鉛均超過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之管制標準。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11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二二一號二樓之三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1/14 | 高雄市 | NT$3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領有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無登載相關廢棄物轉運站或貯存場,惟其逕行將廢爐碴貯存於屏東縣鹽埔鄉洛陽段722地號土地,明顯未依許可證內容運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8-11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二二一號二樓之三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6/08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5年下半年清除屏東縣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污泥至臺南市新營區欣農好肥料有限公司再利用之申報紀錄,發現其中11月24日、11月28日、12月13日、12月15日、12月29日及12月30日等6筆之清除車輛即時追蹤系統軌跡未至聯單申報之再利用機構地址,實際係清除至臺南市柳營區欣農農牧企業社場外堆肥場再利用及簽章,明顯未依規定連線申報清除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6-060017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二二一號二樓之三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5/12 | 高雄市 | NT$6,000 | 依據貴公司甲級清除技術員籃○○於106年3月9日來函表示,已於106年2月1日起不再擔任貴公司清除技術員,惟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6年3月28日函文,所檢附貴公司專責人員籃○○投保資料明細表內容所示,貴公司清除技術員籃○○尚未退保,上述情○○顯有離職之實,惟貴公司未指定代理人報請本局備查,且未於三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4-106-05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二二一號二樓之三 |
移動污染 | 2010/07/21 | 高雄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099-07001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 | 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二二一號二樓之三 |